横山县卫生局关于印发《横山县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横山县卫生局关于印发《横山县卫生行政执法

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横政卫发〔200627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横山县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横山县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同时对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五条、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七条、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八条、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对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横山县卫生局

                      00六年四月十七日


2006-4-19 14:02:50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