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横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物中毒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横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

()成立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海明

成员:黄培宏、阎成兵、拓晓晨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主要由卫生监督一科负责,合理分工排班,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对接报食物中毒事故的情况记录、核实,负责现场检查、取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及时将采集样品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对现场的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调查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监督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单位的整改情况,执行县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确认为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50人)或出现中毒人数有上升趋势时,所领导统一科室人力,进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

()办公室负责后勤物资及交通工具的调配,保证取证器材、采样工具、执法文书的供应,负责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车辆的维护,保证任何时候都有车辆随时可以出发。

二、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程序

()接报食物中毒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接到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后,应对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临床症状等有关内容,并初步核实;立即启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领导小组马上投入运作,并立即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物中毒的规模大小,预测发展趋势,进行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分组进行医院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食物中毒事发单位的卫生学调查及临时控制措施,每组不得少于2名监督员。

()一般、较大( <50)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值班监督员必须在30分钟内赶回单位,准备好有关监督文书、取证工具、食物中毒个案调查表及采样工具。

l、派一组监督员以最快速度(二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该次食物中毒总就餐人数、发病人数、危重病人人数、可疑食品等,对事态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密切关注中毒病人动态,稳定中毒病人情绪,将采集样品及时送疾控中心检验,必要时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医院救治病人,提出专业意见,按照《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的要求收集以下资料:

1)不同时间、人群、空间的病人分布;

2)发病前7 2小时的饮食史;

3)进食时间和发病时间,计算潜伏期;

4)临床表现及治疗、预后;

5)采集病人排泄物、肛拭、咽拭、血尿等样品。

2、另派一组监督员同时到食物中毒事发单位,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卫生学调查:

1)食品以及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以及流向;

2)产品配方、加工过程和环境卫生、生产加工数量和时间;

3)生产经营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

4)采集可疑食品以及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的有关环节样品。

3、核实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撰写初步调查报告,并立即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对食物中毒事发单位卫生学调查完成后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收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2)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及其原料。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对发生重大、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较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调配其他监管科室的监督员,分组到各医院及有食物中毒报告的医院调查处理,了解该次食物中毒总就餐人数、发病人数、危重病人人数、死亡人数、可疑食品等,密切关注病人动态,对该次食物中毒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对食物中毒事发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果断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报请县卫生局,请求各职能部门协助处理,同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50(包括50)以上或死亡人数1人以上以及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的,要及时上报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2、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30—49人的(包括30),应当于接报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对本县发生的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30—49)或疑似较大食物中毒事故,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协调、指导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5 0)或出现中毒人数有上升趋势的,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调查处理。

()确认: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及其他食物中毒有关诊断标准进行确认食物中毒。

()终结报告:应在接报后30日内填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存档备查并向原上报单位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食物中毒发生经过、中毒食品、致病因素及中毒原因人临床和流行病学特点、治疗和病人预后情况、分析和结论、控制和预防措施等。

()卫生行政处罚: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2、按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2)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保障措施

l、在发生食物中毒后,要立即启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领导小组并马上投入运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落实管理制度,提高反应能力。各科室要制定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加强控制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知识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技术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3、确保人员、物质到位。卫生监督所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小组在接报后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要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工具,调查参考资料、个人防护用品、消杀灭药械、检验设备和试剂等必备物资,并定期检查,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OO五年十一月九日

 


2006-9-5 16:25:02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