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卫生局关于调整新农合临床用药价格控制范围的通知
横政卫发〔2007〕7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县合疗办:
为了提高参合患者的受益强度,经申请市卫生局同意,现将新农合临床用药价格控制范围按最小包装(盒、袋、支、瓶)调整为:常用药(非控制性)10元以下(包括10元),控制性用药10元—40元(包括40元),自费用药40元以上。将肿瘤化疗药品、抗精神病药品价格控制范围按最小包装(盒、袋、支、瓶)调整为:常用药(非控制性)40元以下(包括40元),控制性用药40元—100元(包括100元),自费用药100元以上。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临床用药的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临床用药的其它规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药品总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医药费用的45%,住院自付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总药品费用的10%,一级医疗机构,控制性药品和自付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总药品费用的10%。临床医生在治疗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选择药品时,应首先考虑选择疗效可靠、价格便宜的非控制性药品。在使用以上药品无效或疗效不佳的情况下最后才考虑使用控制性药品或自费药品,但必须履行所规定的审批手续,且使用比例不能超出规定的比例。
在执行过程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县合疗办反映新农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县合疗办要注重运行监测分析,掌控运行态势,不断完善新农合用药规定。要按照新的用药价格控制范围,进行调查分析,制定自付药品目录并经常调整(将不断发现的一些提成药品纳入自付药品目录),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有效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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